(2017)冀1026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米文文与张宝祥、廊坊民丰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文文,张宝祥,廊坊民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4293号原告:米文文,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张宝祥,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廊坊民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南二环南。法定代表人:王海朋,董事长。原告米文文与被告张宝祥、廊坊民丰木业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米文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文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米文文负担。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