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顺贵与闫月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顺贵,闫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61号申请人:秦顺贵,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闫月元,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秦顺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等相关保险材料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顺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月元名下位于太原市寇庄南街房屋���不动产证号:X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秦顺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