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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小周与XX、夏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周,XX,夏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周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夏炎王小周与XX、夏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夏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周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炎的车辆豫R×××××已被拍卖成交拍得价为125000元,被执行人XX的工资已被冻结,本案被执行人XX、夏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小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夏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王小周发现被执行人XX、夏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周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