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864号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9291527C。法定代表人:叶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义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彭勇,男,住武夷山市,其他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妃书 记 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