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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孙x申请执行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徐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孙x,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窑店村****号。公民身份证号:6104041985********。被执行人徐x,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小寨村*组。公民身份证号:6104211975********。申请执行人孙x申请执行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国望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835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