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付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文书,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主任,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1,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主任,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辛某1,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书记,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于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李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因某水库扩容改造,淹没了某镇某村部分村民的耕地,柳河县人民政府按照被淹没耕地的面积给予村民补偿。时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付某和村文书陈某利用协助某镇政府统计、上报淹没地面积的职务之便,合谋后,以二人名义虚假申报淹没地面积11亩,其中以付某名义虚报7亩,以陈某名义虚报4亩。自2003年至2016年,二人共套取补偿款76367元,其中付某领取47746元,陈某领取28621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于生活支出。2008年春,某水库第二次扩容改造,在确定淹没线后,时任安镇某村村书记的被告人辛某1、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1、村文书陈某,在协助某镇政府测量、统计、上报淹没线内各户村民土地面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虚假申报淹没地面积10.5亩,其中以王某1名义虚假申报5亩,以陈某名义虚假申报2.5亩,以辛某1之子辛某2名义虚假申报3亩。至2016年,共计套取补偿款65100元,其中王某1领取31000元,陈某领取15500元,辛某1之子辛某2领取18600元,所得赃款均被用于生活支出。在某水库第二次扩容改造过程中,由于时任某村村文书的陈某受伤,某村委会临时决定由付某代替陈某负责记录实地测量淹没地面积。被告人于某得知该情况后,请求其姐夫付某帮助其虚假申报淹没地。付某在负责记录实地测量淹没地面积过程中,以于某的名义虛假记录了8.3亩淹没地。在全部土地测量后,付某将淹没地测量记录交给陈某,并将其为于某虚假申报8.3亩一事告知陈某,请求其帮忙申报,陈某予以答应,后将于某名下的8.3亩淹没地与其他村民的淹没地面积一并上报至某镇人民政府。至2016年,于某共领取补偿款51060元。所得赃款被于某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后,付某、陈某、于某主动投案,王某1、辛某1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因某水库扩容改造,淹没了某镇某村部分村民的耕地,柳河县人民政府按照被淹没耕地的面积给予村民补偿。时任柳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付某和村文书陈某利用协助某镇政府统计、上报淹没地面积的职务之便,合谋后,以二人名义虚假申报淹没地面积11亩,其中以付某名义虚报7亩,以陈某名义虚报4亩。自2003年至2016年,二人共套取补偿款76367元,其中付某领取47746元,陈某领取28621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于生活支出。(二)2008年春,某水库第二次扩容改造,在确定淹没线后,时任安镇某村村书记的被告人辛某1、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1、村文书陈某,在协助某镇政府测量、统计、上报淹没线内各户村民土地面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虚假申报淹没地面积10.5亩,其中以王某1名义虚假申报5亩,以陈某名义虚假申报2.5亩,以辛某1之子辛某2名义虚假申报3亩。至2016年,共计套取补偿款65100元,其中王某1领取31000元,陈某领取15500元,辛某1领取18600元,所得赃款均被用于生活支出。(三)在某水库第二次扩容改造过程中,由于时任某村村文书的陈某受伤,某村委会临时决定由付某代替陈某负责记录实地测量淹没地面积。被告人于某得知该情况后,请求其姐夫付某帮助其虚假申报淹没地。付某在记录实地测量淹没地面积过程中,以于某的名义虛假记录了8.3亩淹没地。在完成全部土地测量工作后,付某将淹没地测量记录交给陈某,并将其为于某虚假记录8.3亩淹没地一事告知陈某,请求其帮忙申报,陈某予以答应,后将于某名下8.3亩淹没地面积与其他村民淹没地面积一并上报至某镇人民政府。至2016年,于某共领取补偿款51060元。所得赃款被于某用于生活支出。综上,陈某骗取的总数额为192527元,个人实得数额为44121元;付某骗取的总数额为127427元,个人实得数额为47746元;王某1骗取的总数额为65100元,个人实得数额为31000元;辛某1骗取的总数额为65100元,个人实得数额为18600元;于某骗取的总数额为51060元,个人实得数额为5106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某、陈某、于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1、辛某1被传唤到案。四被告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柳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书、柳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柳河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某村村干部任职情况说明、柳河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水库增型改造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柳河县人民政府文件稿纸、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柳河县民政局关于某水库淹地补偿情况汇报、柳河县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柳河县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某村水淹地补助款账簿、某水库淹地补助款名单及淹地补偿款发放表、某村2003年水库淹地统计表、2008年水库占地汇总表、某镇某乙村水库淹地情况统计表、柳河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出具的2006-2015年的农村低保数据、柳河县财政局的预算拨款凭证、关于调整某镇某乙村土地租金的报告、柳河县某镇人民政府关于水库淹地对象领取低保整改情况的请示报告及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报告的批复、关于某镇水库淹户领取低保金的情况说明、柳河县某镇政府关于某水库退耕还林所需资金的请示、柳河县人民政府研究水源地保护的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柳河县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人李某1、李某2、蔡某、孙某1、黄某、赫某、孙某2、迟某、连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于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付某、王某1、辛某1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政府改造水源地过程中,利用协助政府测量、统计、上报被占用村民的土地面积及发放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政府发放的占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中陈某、付某合谋骗取的数额为76367元,陈某、王某1、辛某1合谋骗取的数额为65100元。被告人于某利用付某、陈某协助政府测量、统计、上报被淹没土地面积的职权,虚假申报土地,骗取政府发放的占地补偿款51060元。综上,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付某、于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辛某1、王某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付某、辛某1、王某1、于某能够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辛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艾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 炜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