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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辉与张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张珍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824号原告李辉,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平远县。被告张珍光,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平远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张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长  廖会平审判员  陈琼华审判员  陈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