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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前贵、姚尹等与曾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贵,姚尹,曾小兵,汪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362号原告:胡前贵,男,生于1973年5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普格县。原告:姚尹,女,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普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四川普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小兵,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农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汪雪琴,女,于196年12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胡前贵、姚尹诉被告曾小兵、汪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胡前贵、姚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前贵、姚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前贵、姚尹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胡前贵、姚尹负担。审 判 长  喻建平审 判 员  廖 恺人民陪审员  秦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