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殷林宝与被告江苏联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林宝,江苏联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5518号原告:殷林宝,男,汉族。被告:江苏联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4063XW),住所地在南京六合区大厂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法定代表人:何莉。原告殷林宝与被告江苏联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殷林宝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林宝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彪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