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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挞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挞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171号原告义乌市挞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君。委托代理人厉卿。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劲松。委托代理人王英豪、王燕桦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挞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挞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金贤俐书 记 员  郑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