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艳与被执行人张信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艳,张信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艳,女,汉族,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张信武,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建艳与被执行人张信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1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诗文审判员 李跃坤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