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林与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林,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11号之一申请人:郑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袁丽菊(系郑林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丁珊,系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系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郑林与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林与被执行人宁夏锦瑞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波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郑林委托代理人袁丽菊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