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王忠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271号原告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岭路与文体路交叉处中天广场6栋。法定代表人刘胜军。被告王忠成,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忠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广益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