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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毛国军与李国军、王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国军,李国军,王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国军,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延明,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毛国军与李国军、王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李国军应返还毛国军借款本金及利息1250796元,王延明对508267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李国军、王延明负担,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李国军、王延明负担8001元,执行费151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延明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