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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凌承钰与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承钰,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凌承钰。被执行人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曾孝琼。被执行人曾孝琼。申请执行人凌承钰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凌承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给付本金2428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本院正以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曾孝琼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进行处置,待他案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案件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市祥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孝琼尚欠申请执行人凌承钰本金2428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