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余道宏与汪志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道宏,汪志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584号原告:余道宏,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汪志见,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余道宏与被告汪志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道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志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挖机加工款11889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开始,被告在大田承包扩路工程,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挖掘泥石,至2016年7月24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1889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查询单、欠条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交付工作成果后,双方也进行了结算,但被告却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付清款项,显然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志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道宏欠款118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被告汪志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林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