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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万东与刘明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东,刘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东,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明德,男,汉族,1957年5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万东与被执行人刘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9,4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定福)由被执行人刘明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和土地,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德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1号汉口大街危房改造(鑫源商贸广场)1/3/4/7【幢】1102号,产权证号:3060076×××号,房建筑面110.08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并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李万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将上诉房产按第二次流拍价即1,420,362.24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