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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紫阳、石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紫阳,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廖紫阳,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石志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紫阳与被执行人石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紫阳以愿意给被执行人石志强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1101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