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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人民政府民政管理婚姻登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人民政府,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初1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晓燕,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该镇镇长。第三人罗某某(原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人民政府民政管理婚姻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与第三人罗某某和好已补办了结婚证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桂萍负担。审 判 长  石亚敏审 判 员  陆丽莉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