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健伦、李志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伦,李志斌,禤学强,叶家飞,罗昌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伦,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斌,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禤学强,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叶家飞,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化区。原审被告:罗昌明,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李健伦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上诉人李健伦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健伦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健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