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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4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国飞与司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国飞,司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国飞,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司马志强,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住常熟市。顾国飞与司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司马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国飞支付货款人民币282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公告费710元,合计人民币1656元,由顾国飞负担637元,司马志强负担10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司马志强名下的苏E×××××汽车,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司马志强名下的苏E×××××汽车正在评估拍卖之中;现被执行人司马志强经查找无下落。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922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