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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欧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5224民初488号原告:欧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现住甲子镇吉安区。被告:卢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欧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傅伟胜人民陪审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伟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