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欧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5224民初488号原告:欧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现住甲子镇吉安区。被告:卢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欧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傅伟胜人民陪审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伟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