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相印与刘建平、王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印,刘建平,王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461号原告:孙相印,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建平,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庆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孙相印诉被告刘建平、王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庆阳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庆阳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相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位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