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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国新与杨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新,杨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413号原告:朱国新,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余坤,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57855。被告:杨金,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2093062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新诉被告杨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新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5元,减半收取6197.5元,由原告朱国新负担。审 判 长  喻海辉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