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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丹县启乐商行、罗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启乐商行,罗城东,韦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启乐商行。营业执照:4512216001143391-1。经营者:陆耀琳,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罗城东,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韦鹏艳,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启乐商行与被执行人罗城东、韦鹏艳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城东、韦鹏艳自动还款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50元已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221执3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