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轻风涂料厂与江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坪坝轻风涂料厂,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沙坪坝轻风涂料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姚家碥社,组织机构代码L3817448-X。代表人:王松,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浩,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沙坪坝轻风涂料厂与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浩的银行存款1688.78元,已划至申请人提供的帐户。现被执行人江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浩尚欠申请执行人沙坪坝轻风涂料厂案款49921.2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8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