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桂镇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吴桂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诉讼代理人温建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桂镇,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惠来县。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元平,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桂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温建良、被告人吴桂镇及其辩护人林元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2月19日22时许,罪犯���江录(已判刑)的胞兄吴江水到惠来县溪西镇“凯旋沐足城”按摩,因有事提前离开,付费时与经理秦某2发生纠纷,被“凯旋沐足城”员工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吴江水打电话告诉惠州市的吴江录。同月21日,吴江录驾驶一辆小汽车从惠州市回到惠来县溪西镇家里。因吴江水与“凯旋沐足城”的纠纷未得到解决,吴江录怀恨在心。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桂镇在吴江录的串招下,伙同卢某1、杨某(均另案处理)持水管和水管刀等工具,驾驶1辆小汽车到“凯旋沐足城”,吴桂镇持水管打砸“凯旋沐足城”的玻璃大门、冰箱、电脑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凯旋沐足城”内被砸毁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9353元。二、非法拘禁罪2016年5月份,罪犯吴江录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份吴江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吴江录回到家里后,得知被害人张某1在其被羁押期间以帮助疏通关系为由拿了其妻子吴某4一笔钱,并认为该笔钱被张某1私吞。同年12月20日下午15时许,吴江录指使吴桂镇打电话给张某1,约张某1到惠来县溪西镇老电影院后面吴某3的铺内面谈。张某1到后,被在此守候的吴江录、杨某、卢某1等人持械控制并殴打,后被吴江录、吴桂镇等人载上车带到卢某1位于惠来县岐石镇老屋继续殴打、拘禁。至次日凌晨,吴江录、杨某、卢某1、吴桂镇等人又将张带到吴江录位于惠来县溪西镇住宅用铁锤进行殴打。因张某1无法还钱,就要将其一辆黑色CRV小汽车过户登记给吴江录,并指使吴桂镇叫人去张某1家拿车辆登记证,后因吴桂镇无法拿到车辆登记证而作罢。此后,吴江录写了一份协议书给张某1签名,内容是:每个月张某1要还吴涨录五万元,至还清为止上。当天下午15时许��张某1才被放回家,后被其亲属送医院治疗。经惠来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张某1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左胫骨、左尺骨等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张某1L1椎体横突骨折、体表软组织多次挫伤及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4日,吴桂镇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溪西派出所投案。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桂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鉴于吴桂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诉称:因被告人及吴江录、杨某、卢某2的行为致其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左胫骨、左尺骨等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L1椎体横突骨折、体表软组织多次挫伤及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造成经济及精神的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57691.65元、误工费100000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0000元,后期康复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378291.65元。上述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供了惠来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汕头市濠江新圣创伤骨科医院医疗费用清单、DR报告书及发票,绩顺中医骨伤医院门诊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是被告人吴桂镇打电话叫被害人张某1到场的,造成张某1被拘禁殴打,被告人未能制止及报警,故张某1被吴江录等人非法拘禁致轻伤1级、2级的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庭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桂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非法拘禁张某1;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赔偿诉求称与其无关。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吴桂镇在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桂镇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二、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非法拘禁张某1的动机,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张某1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2016年2月19日22时许,罪犯吴江录(已判刑)的胞兄吴江水到惠来县溪西镇“凯旋沐足城”按摩,因有事提前离开,付费时与经理秦某2发生纠纷,被“凯旋沐足城”员工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吴江水打电话告诉惠州市的吴江录。同月21日,吴江录驾驶一辆小汽车从惠州市回到惠来县溪西镇家里。因吴江水与“凯旋沐足城”的纠纷未得到解决,吴江录怀恨在心。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桂镇在吴江录的串招下,伙同卢某1、杨某(均另案处理)持水管和水管刀等工具,驾驶1辆小汽车到“凯旋沐足城”,吴桂镇持水管打砸“凯旋沐足城”的玻璃大门、冰箱、电脑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凯旋沐足���”内被砸毁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935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溪西派出所证实,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吴桂镇到该所反映张某1被非法拘禁的情况后,经民警调查,吴桂镇系网上在逃人员,审查后,自动交代于2016年2月21日21时伙同吴江录等人持械打砸溪西“凯旋沐足城”的犯罪事实。2.证人吴江水的证言。吴证实2016年2月19日晚9时多,他到惠来县溪西镇“凯旋沐足城”按摩,因有事要提前离开,付费时要求按实际消费时间收费而与“凯旋沐足城”的员工发生打架而受伤,后他有将这件事告诉他的3个儿子及胞弟吴江录。3.证人秦某1、秦某2、胡某、骆某、程某、徐某、郑某1、张某2、唐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1位证人都是“凯旋沐足城”的员���,分别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9时多,“凯旋沐足城”被几个男子持械砸打,被砸毁电冰箱、电脑及大门玻璃等物品。泰定容还证实2016年2月19日晚上9时多,有一50多岁的男子到“凯旋沐足城”按摩,后付账时与秦某2及技师程骆芳发生矛盾并打架。经混合辨认,泰定容、泰定彪指认吴江录就是到“凯旋沐足城”砸打的其中一人。4.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吴系溪西镇溪二村的治保主任,吴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9时多,他接到通知说有人持器械去砸溪西镇“凯旋沐足城”,他就马上赶到现场,到场时派出所的同志已经在场,经对“凯旋沐足城”内监控视频进行辨认,看到是吴江录带另外3名男子到场所为。经混合辨认,吴某1指认吴江录就是到“凯旋沐足城”砸打的其中一人。5.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吴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9时多,他驾驶摩托车经过溪二村“凯旋沐足城”时,看见4名男子持刀正在“凯旋沐足城”一楼打砸,于是他就停下来看,这4名男子在一楼打砸完东西就往二楼楼梯走去,过了一下子就下来,下来后他们在离开的时候还去砸碎“凯旋沐足城”的玻璃门,后他们就驾驶1辆银灰色的车离开现场。吴还证实他认识其中2名男子,一是吴江录,一是吴桂镇,与他系同村人。经混合辨认,吴某2指认吴江录、吴桂镇就是到“凯旋沐足城”砸打的其中2人。6.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认字[2016]40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溪西镇“凯旋沐足城”内被砸毁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9353元。7.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来公(司)鉴(法活)字[2016]0600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吴江水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及监控视频截���。现场相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9.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78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桂镇于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10.本院(2016)粤522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罪犯吴江录犯故间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已被本院判刑。11.谅解书。2016年9月1日,吴江录一方与“凯旋沐足城”一方达成和解,双方予以谅解。12.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桂镇于1973年5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13.罪犯吴江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江录供述2016年2月19日晚上9时多,他的胞兄吴江水到惠来县溪西镇“凯旋沐足城”按摩,因有事提前离开,付费时要求按实际消费时间收费而与“凯旋沐足城”的员工发生纠纷��被打伤,后他的胞兄吴江水打电话将事情经过告诉他,他听后很生气。至同月21日晚上9时多,他驾驶1辆粤B×××××银色丰田小汽车载他的3个朋友持水管焊刀等到“凯旋沐足城”内进行打砸。经混合辨认,吴江录指认吴桂镇就是与他一起到“凯旋沐足城”打砸的人。14.被告人吴桂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供述2016年2月20日22时多,他接到吴江录的电话,称其胞弟吴江水与“凯旋沐足城”的员工发生纠纷一事,其要从惠州来处理此事。第二天吴江录到惠来县溪西镇后打电话给他后,他与吴江录、杨某、卢某2等一起持水管和水管刀等工具,驾驶1辆小汽车到“凯旋沐足城”,他持水管打砸“凯旋沐足城”的玻璃大门、冰箱、电脑等物品的事实。经吴桂镇混合辨认,吴辨认出吴江录、杨某、卢某2。二、非法拘禁的事实。2016年5月份,罪犯吴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妻子吴某4找吴桂镇帮忙,吴桂镇就把张某1介绍给吴某4认识,后张某1以此为借口多次找吴某4要钱。同年9月份吴江录被释放后,认为其妻子拿给张某1的钱被其私吞。同年12月20日下午15时许,吴江录指使吴桂镇打电话给张某1,约张某1到惠来县溪西镇老电影院后面吴某3的铺内面谈。张某1到后,被在此守候的吴江录、杨某、卢某1持械控制并殴打,后被吴江录、杨某、卢某1扭押上吴江录的车,吴桂镇也被一同带上车,开到卢某1位于惠来县岐石镇老屋继续殴打、拘禁。至次日凌晨,吴江录、杨某、卢某1又将张带到吴江录位于惠来县溪西镇的住宅用铁锤进行殴打。因张某1无法还钱,就要将其一辆黑色CRV小汽车过户登记给吴江录,就指使吴桂镇叫人去张某1家拿车辆登记证,后因吴桂镇无法拿到车辆登记证而作罢。后张某1要求吴桂��作担保,吴江录要求张某1每月还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并要隆江镇的林某一同过来担保。吴桂镇打电话给林某到来共同作张某1作担保人,张某1才被放回家。后被其亲属送医院治疗。经惠来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张某1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左胫骨、左尺骨等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张某1L1椎体横突骨折、体表软组织多次挫伤及失血性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吴桂镇到惠来县溪西派出所反映张某1被吴江录、杨某、卢某1殴打、拘禁的经过情况。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张陈述2016年吴江录的老婆吴某4通过吴桂镇找他帮忙处理吴江录因犯罪要找关系一事,他应承后先后二次向吴江录的老婆拿了140万元。吴江录释放后,认为该笔钱被他私吞。2016年12月20日12时许,吴桂镇打电话给他叫其到本村“乌某”的铺中,他应好。过一小时后,吴桂镇再打其电话,他称在路上,快到了。当他驾驶其车牌号为粤V×××××越野型小汽车就来到“乌某”的铺时,见吴桂镇蹲在铺门口,他进铺内发现有“乌某”、吴江录、“天怀”及1名览表镇的男子共4人。一会儿,览表镇的男子拿了一根水管砸其头部3下,他瞬间感觉头晕,“乌某”大喊桂镇,想叫桂镇劝架,但吴江录等3人将其从铺内拉出来,推上吴江录的轿车,并拿束绳将其2只拇指束在一起,吴桂镇也跟他们一起上车,在车上,他们用其衣服将他头部罩住,轮番对其进行殴打。后来他们用摩托车把他载到海边的一间小屋,他们持水管、铁锤、砖头对他继续殴打,吴桂镇站在一旁看。后来又被带到吴江录的家中继续殴打,吴江录强迫他签一张欠条,让其每月还他四五万元,但他没有签名。后就失去意识,醒来时,发现他在县人民医院。2.证人吴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吴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13时多,他从家中来到村其家的电焊铺开门后,吴江录与他2位朋友到铺中喝茶,期间吴江录叫他打电话叫吴桂镇来,他不同意,吴江录就自己打电话给吴桂镇,约12分钟后吴桂镇就到来与他们一起聊天,他有听到吴桂镇在打电话给村的张某1来。约20分钟,张某1也来到电焊铺,没多久,他听到铺内吵架了,就走进去看,见吴江录及其2名朋友与张某1打了起来,吴江录的一名朋友持1根约50公分的不锈钢方管,另一名朋友持1把约10公分的小刀,吴桂镇在旁边劝阻,他也上前劝阻,他与吴桂镇均说这里是做工的地方,不要在这里打架,被他们劝下后,吴江录与张某1还在相互对骂。后吴江录上车,吴桂镇坐在副驾驶位上,吴江录的2名朋友及���某1坐在后面,由吴江录开车离开。经吴某3混合辨认,吴辨认出吴江录和吴桂镇,并指认当天与吴江录一起到其电焊铺的人是杨某和卢某2。3.证人林某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15时多,朋友吴桂镇叫他带笔纸到吴江录的老厝,他就带笔和纸到吴江录老厝的二楼,现场有吴江录、吴桂镇、张某1及2名其不认识的人在场说话,他听到的内容是张某1趁吴江录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以找关系为由骗取了吴江录妻子100多万元。吴江录就用其带去的纸笔写了一份协议(大约内容就是每个月张某1要还吴江录5万元),写完后吴江录要他和吴桂镇2人一起作张某1的担保人,起先他不同意,张某1恳求他帮他作担保,他见张某1全身是血,怕闹出人命,就和吴桂镇一起在该份协议上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他叫三轮摩托车送张某1回家。4.证人张某3的证言。张证实2016年12月20日15时多,其父亲张某1从家出去,约1小时又返回家,在家坐一会后又出去,他就去隆江买菜,回来之后就不见其父亲,当晚也不见其父亲回家,第二天10时多,他打其父亲手机,电话通后被人挂掉,后再打时就提示关机,因其父亲经常跟朋友“贵镇”(指吴桂镇)在一起,就发微信给他,问其在哪里,“贵镇”说他在山陇,随后就打电话给“贵镇”而没有接听,他用另一部手机打给“贵镇”后就有接听,并称其在惠城,但说话怪怪的。于是他就到“贵镇”的家中找他,但“贵镇”的妻子称“贵镇”好几天没有回家了。至12时许,有2名男子(其中他只认识一人,是溪西镇军林人)到其家要拿其父亲的车证,因其父亲没有交代,就没有拿给他们。二人离开1时后,其父亲发来微信语音,叫他将车证拿给他们,于是他就到军林村找到该名男子,问其父亲在哪里,该男子告诉他不清楚,称是“贵镇”叫其到他家拿的。15时,朋友郑某2打电话给他说见到其父亲受伤,现在溪西卫生院。他马上赶到,见父亲浑身是血,医生简单包扎后用救护车送至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17时许,“贵镇”发微信给他称其父亲的车放在佛祖前埕。5.证人郑某2的证言。郑证实2016年12月21日15时多,他从老桥头要回家时,见一辆三轮车载朋友张某3父亲张某1到张某3家门口,张某1受伤躺在三轮车上,人呈昏迷状态,他叫司机先载到溪西卫生院,然后他打电话给张某3。6.证人张某4的证言。张证实当天是其侄子张某3打电话给他才知道张某1被人打伤在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等到张某1醒后才知道张某1是被吴江录等人关起来殴打,多次受伤。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8.被告人���桂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吴供述2016年5月份,吴江录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妻子找他商量,他就把张某1介绍给吴江录的妻子认识,后听说张某1以此事实为借口多次找吴江录的妻子要钱。同年9月份吴江录释放后,认为其妻子拿给张某1的钱被其私吞。2016年12月20日9时许,张某1到其家中要他找吴江录说清楚这件事,然后一直在他家中喝茶。当天15时许,杨某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吴某3的水泥铺去,张某1听后称其先办点事,然后就到场。当他到吴某3的铺时,见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在铺内坐,他一进门,吴江录就要向他讨2万元,他就称过完年才有钱还,接着吴江录问张某1是不是不敢来,于是他就打张某1电话,张某1接听后称已到门口了。张某1到后,就问杨某为何没回复他的微信,这时吴江录叫杨某、卢某2将张某1控制起来,杨某随手在铺内拿了一根约50公分的铁方管,卢某2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架在张某1的脖子上,后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一同殴打张某1。他见状要上前的制止,吴江录等人叫他不准动,见他们人多,也不敢上前。张某1被殴打约20分钟后,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将张某1扭押到吴江录开来的一辆吉普车内,并叫他一同上车,上车后他们把张某1及他身上的物品搜了出来,后将车开到岐石镇华清村卢某2的老厝。在老厝中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继续对张某1进行殴打,一边打一边问张某1钱花到哪里去了,张某1称找关系花费该笔钱,吴江录不信,继续对张某1进行殴打。当晚7时许吴江录从张某1的挎包找到3张银行卡,就逼问张某1的密码,张某1将密码告诉吴江录,吴江录叫杨某去查卡上的钱,过一个多小时杨某回来跟吴天录说3张银行卡中共有11000元,但没把钱取出。至第二天凌晨2时多,吴江录等人将张某1带回溪西��吴江录家中,途中经过溪西信用社门口时,吴江录指使杨某下对去ATM机将张某1的3张银行卡取10000元,杨某下车去取钱回来后告诉吴江录每次只能取1000元,他就没取,吴江录听后就说算了。到了吴江录家后,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继续对张某1进行殴打,一直逼张某1将钱拿出来,若不拿出钱,每过五分钟就用铁锤打一下,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轮流用铁锤打张某1,张某1被打得受不了,就说要将他的一辆吉普车过户给吴江录,吴江录表示同意,叫他与杨某一同去办过户手续,因拿不到车辆登记证也就作罢。大约打30分钟,吴江录等人见张某1伤势已重就停止殴打。后张某1叫他作担保,吴江录要求张某1每还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并说由他一人担保不行,要隆江镇的林某一同过来担保,他就打电话给林某。20分钟后,林某到吴江录家,现场写了1份协议(大约内容就是每个月张某1要还吴江录5万元),他们签名后,林某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张某1送回家。经吴桂镇混合辨认,吴辨认出吴江录、杨某、卢某2。从上述事实证据看,只有吴江录、杨某、卢某23人对张某1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被告人吴桂镇一直没有殴打和非法拘禁张某1,在张某1被殴打时他有进行劝阻,但因对方人多而无办法劝阻,张某1能被担保回家,吴桂镇愿意作为其担保人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张某1在被告人吴桂镇的介绍下与罪犯吴江录的妻子吴某4认识后,拿吴某4的钱办事,吴江录认为钱被张某1私吞,而叫吴桂镇打电话给张某1到场说清楚,故吴桂镇打电话叫张某1到场的行为纯属正常现象。在没有证据证明吴桂镇与吴江录等人事先进行预谋要殴打拘禁张某1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吴桂镇的行为与张某1被殴打拘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吴桂镇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一方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没有犯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人吴桂镇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桂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旭文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