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3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水定、李湖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定,李湖堤,李生强,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水定,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湖堤,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生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志伟,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水定与李湖堤、李生强、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水定要求被执行人李湖堤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生强、李志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扣划到274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回,尚欠57260元及利息未执,对被执行人李生强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被执行人李湖堤拥有家用摩托车价值不高,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