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达来与陶格同、白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来,陶格同,白慧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757号原告:达来,男,蒙古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陶格同,男,蒙古族,1962年8月3日出生。被告:白慧兰,女,蒙古族,55岁。原告达来与被告陶格同、白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达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达来负担。审判员 智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金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