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兵、丁文卓、张翠华与犍为县雨湘居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丁文卓,张翠华,犍为县雨湘居度假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785号原告:杨兵,男,生于1967年2月1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丁文卓,男,生于1970年9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翠华,女,生于1953年4月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犍为县雨湘居度假村。经营者:余湘洲,男,生于1970年6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男,住犍为县。犍为县玉津镇学府社区推荐。原告杨兵、丁文卓、张翠华诉被告犍为县雨湘居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兵、丁文卓、张翠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兵、丁文卓、张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杨兵、丁文卓、张翠华负担。审 判 员 先继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酉位书 记 员 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