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太山与许怡琳、许臻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太山,许怡琳,许臻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871号原告:许太山,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鋆,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怡琳,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愿,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臻,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许太山与被告许怡琳、许臻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许太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太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太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太山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