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贺军与张春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军,张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张春光,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军与被执行人张春光买卖合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力平审 判 员 张忠林审 判 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铁成书 记 员 张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