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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建新、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城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我院执行的周建新诉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