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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与龚亚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龚亚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765号原告: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地址:抚州市乐安大道(乐安新二中旁)。经营者:江山,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花,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龚亚平,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乐安县。原告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龚亚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安县隆昌汽车修配厂负担。审判员 曾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