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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金宝与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宝,李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322号原告:宋金宝,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斌,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波,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宋金宝与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宋金宝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件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宋金宝负担。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