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金宝与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宝,李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322号原告:宋金宝,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斌,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波,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宋金宝与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宋金宝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金宝撤诉。案件受理费件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宋金宝负担。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