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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海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海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453号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丹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成,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育鋆,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海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与被告龙海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交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继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