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甜甜与河南时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甜甜,河南时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31号原告:王甜甜,女,汉族,199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夏丽丽,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时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1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甜甜诉被告河南时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甜甜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