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洪艳与王云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艳,王云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99号原告:张洪艳,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崔艳琴,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云唐,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张洪艳与被告王云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艳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洪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洪艳承担。审判员 纪文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