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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刚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马全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马全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09号原告:马刚,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杜正武、李春雨,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法定代表人:王永根,镇长。委托代理人:何燕、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全昌,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安镇。原告马刚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马全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马刚在审理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马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