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辛运、蔡渊生等与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辛运,蔡渊生,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3543号原告:陈辛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蔡渊生,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茂,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后城8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明。原告陈辛运、蔡渊生与被告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辛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辛运、蔡渊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芳审 判 员 杨佩芳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森森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