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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起堂与席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起堂,席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余起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席军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余起堂与席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席军成应向席军成偿还借款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6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已兑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