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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字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威与冯海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冯海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字3174号原告:王威,男。被告:冯海娟,女。原告王威与被告冯海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冯海娟以能为原告提前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收取了原告68000元。冯海娟当时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承诺如办不成,退回原款。事后冯海娟并未办成此事。原告为此向冯海娟多次索要,冯海娟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冯海娟返还不当得利6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冯海娟负担。本院受理后,经查王威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正在处理过程中,本案暂无法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王威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返还原告王威。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