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卫民、李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卫民,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财保16号申请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杞乡经典B区14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坤,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马卫民,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李波,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卫民、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马卫民、李波欠款较多,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卫民、李波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别墅。并提供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50万元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卫民、李波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别墅;二、冻结申请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韩金芳审判员张艳霞审判员孟佳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杜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