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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吴江旭与蒋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旭,蒋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413号原告:吴江旭,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模军,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江旭为与被告蒋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马振强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蒋模军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免除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蒋模军向原告吴江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蒋模军向吴江旭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每月75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起到2015年7月10日等内容。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模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蒋模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强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