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民初1623号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罗明伟、罗浚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罗明伟,罗浚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623号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中路砂子坳州体育中心田径场正对面北段1-2层。

法定代表人:斯洪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浩,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明伟,男,土家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罗浚元,女,苗族,2000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明伟、罗浚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立案。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计1078.5元,由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卫清

审 判 员  徐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