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623号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中路砂子坳州体育中心田径场正对面北段1-2层。
法定代表人:斯洪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浩,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明伟,男,土家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罗浚元,女,苗族,2000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明伟、罗浚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立案。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计1078.5元,由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卫清
审 判 员 徐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