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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小平、管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小平,管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小平,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发英,女,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万安县。上诉人彭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管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小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彭小平承担赔偿管发英损失的30%。事实和理由:本案纠纷系管发英无理阻止彭小平缷瓦引发的,而且在纠纷过程中,因管发英拉扯彭小平的衣服不让彭小平缷瓦,彭小平随手甩开管发英时才碰到其眼睛,彭小平并没有殴打管发英,故管发英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彭小平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管发英辩称:管发英的伤是彭小平打的,彭小平应承担全部责任。管发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小平赔偿管发英各项损失1649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管发英与彭小平是前后邻居关系,双方家庭因为修路、过路的问题,有数年的积怨。2016年10月12日上午10时许,彭小平请车子运送瓦片停放在其新房屋门口,管发英背着小孩上前不让搬运工卸瓦,彭小平即拨打110报警,万安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调解,劝管发英不要堵路,之后公安局民警离开了现场。管发英仍然站在车子旁边不让搬运工卸瓦,彭小平自己爬到车上卸瓦,于是管发英、彭小平双方发生争执,彭小平手臂打到管发英的左眼,后来管发英的儿子、儿媳过来了,将管发英背上的小孩放下并抱走。管发英又爬到彭小平家中,进了卧室,彭小平不让并将管发英从房中拉出来。随即管发英入住万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并门诊治疗一共花费医疗费8992元。2016年10月17日,经万安县公安局委托万安县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管发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管发英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8992元,核减用于治疗陈旧性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92元,管发英因本案纠纷发生的医疗费为8900元;2、误工费2250元(90元/天×25天);3、护理费1599元(123元/天×13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650元(50元/天×13天);6、交通费99元;7、鉴定费400元;合计13898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管发英与彭小平系前后邻居关系,本应该和睦相处,正确对待、冷静处理邻居之间的纠纷,但双方因车辆过路之事发生争执,万安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调解后,管发英、彭小平两人仍互不相让,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彭小平手臂致伤管发英的左眼,其过错程度较大,本院酌定彭小平承担70%的过错责任,管发英一直在现场阻碍彭小平卸瓦,尤其民警到场进行调解后管发英仍一直在现场阻碍,未能很好地处理邻居关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管发英承担30%的过错责任。管发英损失合计13898元,由彭小平赔偿管发英9728元。彭小平认为管发英医疗费用有3000多元与本次纠纷无关,为此申请司法鉴定,而鉴定结论医疗费92元与本次纠纷无关,因此该鉴定费1600元由彭小平自已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彭小平赔偿管发英各项损失9728元。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彭小平负担145元,管发英负担6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管发英阻止彭小平雇请的搬运工在其新房屋门口卸瓦而引发,且在万安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调解后,管发英仍然站在车子旁边阻止搬运工卸瓦,彭小平则自行卸瓦,管发英于是从彭小平背后拉住彭小平不让其缷瓦,彭小平在挣脱的过程中手往后甩致使管发英左眼部位受伤,其后,彭小平将车辆开到离其家200米之外继续缷瓦,而管发英则来到彭小平家中,待彭小平卸完瓦后,双方又发生拉扯。综合本案案情,从纠纷的产生及其经过来看,双方均没有采取正确对待、冷静处理邻居之间的纠纷,过错责任相当,本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彭小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其仅承担30%的责任的意见部分采纳。综上,管发英损失合计13898元,由彭小平赔偿管发英6949元。综上所述,彭小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二、彭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管发英各项损失6949元;三、驳回管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元,合计414元,由管发英负担180元,彭小平负担2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