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海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朋,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邹海朋,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海朋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被经过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海朋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