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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兴伟与安自治、梁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伟,安自治,梁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2044号原告:王兴伟,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甘州区甘浚镇。被告:安自治,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倪家营红山湾村。现离家外出地址不详。被告:梁光红,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倪家营红山湾村二社24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12276516,电话1399366****。王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安自治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到现金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梁光红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安自治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现居所不定,离家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安自治送达地址无法确定。本院经电话、短信通知交纳公告费,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安自治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金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