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月华与耿娟亭、吴振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华,耿娟亭,吴振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920号原告黄月华,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淑晶,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娟亭,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英,女,193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华与被告石耿娟亭、吴振英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娟亭、吴振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耿娟亭、吴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当事人听清了吗。均:听清了。?核实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