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书玲、袁业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玲,袁业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书玲,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袁业广,男,194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业广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业广的银行账户存款2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